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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估

关于做好2018年宁夏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学位科 发布时间:2018-05-14点击量:

各单位:

为不断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学位点建设对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按照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文件精神,根据《宁夏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宁大校发〔2015169号)安排,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结合学校各学位授权点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需进行自我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为我校现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含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学术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进行评估,仅具有二级学科授权的,按二级学科进行评估;专业学位授权点中的工程硕士按学位授权工程领域进行评估。未开展自我合格评估的学位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评估结果按不合格认定。需进行自我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详细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是对各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管理服务、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此次自我评估填写内容的起讫时间为201411日至20171231日。

三、评估安排

(一)评估组织

各学位点所在学院应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位点自评工作。各学位点应依据学校的评估工作方案和评估标准,结合学位点自身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评估工作。

(二)时间安排

1. 528日前,各学院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计划纸质稿(签字、盖章)至研究生院学位科。

2. 820日前,各学位点完成自评材料的填写工作,并将完整的评估纸质材料一套(《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状态数据表》,《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表》)送至少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其中,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评估专家应包括至少1位行业专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填写《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表》。

3. 914日前,根据专家的评议意见,制定改进方案,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4. 920日前,将完整的自评估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一套《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状态数据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科,归档保存。

5. 1015日前,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和验收,完成学校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的相关后续工作及上传国家质量平台。

四、工作要求

1.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是对我校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一次发现问题、提升培养实力的良好机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做好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自我合格评估。

2.学位点自我评估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跨学院联合建设的学位点应由牵头学院具体负责,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

3.各学位点要全面了解掌握和检查本学位点的建设情况和人才培养状况,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导师以及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学位点进行会诊评估。鼓励各学位点结合学科特性和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化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更为细致深入的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估。

4.各学位点要认真搜集整理评估档案材料,深入分析和研究评估内容涉及的问题,如实提供自评材料,做到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五、其他

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院学位科联系,联系人:冯淑萍,电话:2061959,邮件:84734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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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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